张某有甲、乙、丙三子,张某去世后,没有留下遗嘱。
2021-11-17 00:20 肇庆人事考试网 来源:广东华图教育
[单选]
张某有甲、乙、丙三子,张某去世后,没有留下遗嘱。在其遗产处理前,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,乙明确表示要继承,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,那么丙的行为视为:
A . 放弃继承
B . 接受继承
C . 丧失继承权
D . 转继承
参考答案:B
[华图教育参考解析]:
本题为民法常识。
第一步:分析考点
根据《继承法》第25条的规定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
本题丙作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,所以选B。
第二步:分析选项
A选项:丙没有明确放弃继承,排除。
B选项: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,视为接受继承,而不是丧失继承权,排除。
D选项:转继承,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,遗产分割之前,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。题干中的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均没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不符合转继承条件,排除。
故本题选B。
【2012-安徽-012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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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肇庆华图)